律师观点分析
【案情经过】
被告人纪某甲伙同未成年人郝某乙,于2025年5月至6月期间,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在某市某区某小区、某区某小区等地的固话线路交换箱内架设VOIP设备,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,非法获利0.3万元。其架设的电话线路被用于远程拨打诈骗电话,直接导致被害人李某丙在某市某区某住所内被电信诈骗,损失高达840万元;导致被害人李某丁在某市某区某住所内被电信诈骗,损失1.9万元。2025年6月19日,纪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现场起获交换机2个、路由器2个、锂电池2个。审理期间,纪某甲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其亲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0.3万元。
【争议焦点】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纪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。公诉机关指控纪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辩护人孙家铸提出,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建议适用缓刑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纪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情节严重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从犯及缓刑意见,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,不予采纳。但鉴于纪某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,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退赔违法所得,且系初犯,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,并酌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。
【裁判结果】
某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人纪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二、在案人民币0.3万元,依法按比例发还被网络诈骗被害人;在案交换机2个、路由器2个、锂电池2个,依法予以没收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某法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。
【律师价值】
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。首先,精准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政策,重点围绕纪某甲的未成年身份、初犯、如实供述及家属积极退赔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,成功说服法院予以从轻处罚。其次,在庭审中积极沟通,促成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最大化争取从宽处理。虽法院未采纳从犯及缓刑意见,但孙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专业的法律分析,确保了被告人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,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
孙家铸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