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家铸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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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家铸律师代理故意伤害罪案获缓刑

发布者:孙家铸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11日 6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11

律师观点分析

【案情经过】

被告人某甲(丈夫)与被告人某乙(妻子)系夫妻关系,二人在某市某区售卖草莓。某年4月1日,某乙因争抢顾客与隔壁摊位被害人某丙发生口角。随后,某乙打电话叫来某甲,双方发生互殴。在冲突过程中,某甲骑压在被害人某丙身上击打其头部、胸部等部位,某乙则脚踹并使用树枝殴打某丙,造成某丙8根肋骨骨折。经鉴定,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;在此过程中,某丙的反击造成某甲轻微伤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二被告人,二人在家中等候民警到案。在案件审理阶段,二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某丙赔偿25万元,并成功取得某丙的谅解。

 

【争议焦点】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控辩双方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焦点展开激烈辩论:

第一,伤情因果关系的认定。某甲的辩护人提出,从双方体型与身高判断,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被害人如此严重的伤情,且被害人时隔次日才就诊,不能排除被害人自行制造伤情的可能。法院结合鉴定意见、现场监控录像以及被害人陈述,排除了自伤的可能性,认定伤情确系本次互殴造成,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。

第二,自首情节的认定。某乙的辩护人主张其系经电话传唤到案,应当成立自首。法院审查后认为,某乙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因此依法不构成自首。

第三,被害人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。辩护人提出本次冲突系由某丙引发,某丙存在过错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丙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,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

第四,量刑情节的考量。二辩护人提出,二被告人均无前科,且自愿认罪认罚,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,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 

【裁判结果】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某甲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系共同犯罪。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法院决定对二人适用缓刑。最终判决:被告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;被告人某乙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;涉案木棍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。

 

【律师价值】

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。面对伤情因果关系、自首及被害人过错等辩护观点未被采纳的不利局面,孙律师迅速调整策略,将辩护重心转移至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论证上。通过全面梳理二被告人初犯、认罪认罚的态度,并积极促成赔偿以取得被害人谅解,孙律师成功将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转化为实质性的量刑优势。最终,法庭采纳了其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,帮助两名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结果,圆满实现了辩护目标,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孙家铸律师是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主任。手机号同微信号13911053821,其有着23年党龄,平时注重党的教育和学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北京-通州区
  • 执业单位: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1101201910115095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职务犯罪、婚姻家庭、交通事故、工程建筑
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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