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【案情经过】
涉案某足疗店的实际经营人为上诉人一,其开设某公司经营管理该足疗按摩业务。上诉人二担任该店前台,原审被告人后期入职亦担任前台。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,该足疗店内组织多名技师实施卖淫活动,涉案嫖资达3万余元。其中,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门店管理;上诉人二负责面试技师、招揽嫖客、介绍涉黄项目、调度技师及核算分成;原审被告人在明知存在卖淫活动的前提下,负责接待嫖客、登记服务单据、收取嫖资,提供协助。2023年12月,上诉人二与原审被告人被抓获,上诉人一主动投案。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一、二构成组织卖淫罪,原审被告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、五年三个月、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,追缴违法所得,没收扣押涉案物品。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【争议焦点】
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:第一,罪名定性问题。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仅属于容留卖淫,不构成组织卖淫罪;上诉人二仅属于协助角色,应定协助组织卖淫罪。辩方还主张部分供述及证人证言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,且技师卖淫系个人自主行为,门店无统一组织管理。第二,量刑情节问题。上诉人一主张自己主动投案,且有检举线索,请求从轻处罚并降格改判。第三,同店不同人员罪名差异问题。上诉人二的辩护人提出,其工作内容与原审被告人相近,但罪名不同,认为量刑过重。
【裁判结果】
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,全部证据取证程序合法,可作为定案依据。实际经营人实施招募、管理技师、管控资金,上诉人二负责面试、调度技师、介绍涉黄项目,二人对卖淫人员及活动实行管理控制,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;原审被告人仅从事接待、记账等辅助工作,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正确。关于上诉人一的检举线索,经查未查实,不构成立功。一审法院定罪量刑并无不当。最终,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【律师价值】
孙家铸律师在二审阶段深入剖析案卷,从证据合法性、罪名辨析、自首及立功等核心维度构建辩护策略。律师精准指出同案人员工作内容相似但罪名定性存在争议,力主将组织卖淫罪降格为容留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,并坚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。尽管二审法院最终未采纳定性改判意见并维持原判,但孙家铸律师在庭审中展现出的严密逻辑与专业质证能力,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,体现了其在复杂涉黄刑事案件中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尽责的辩护精神。
孙家铸律师